海运事业的投资人们在投入巨额资金的同时,不得不面临各种天灾、复杂的国际法律和商务关系带来的风险。有些风险并不在传统的船舶险和保赔险的保障之中,处理不好,当事船舶和船东权益会受到严重危害。诺亚天泽保险经纪从众多的案例中总结了这些保险不保的风险,希望对船东有所警示。
一、 无单放货
相信许多船东朋友在实务中都遇到过无单放货的情况。有人觉得其他船东也是这么做的,或者以前这么做的,也没出什么事,就轻视了它的风险和后果。
最近几年,发生过不少船舶因为无单放货被提单持有人扣船索赔,船东被迫付出巨大代价才得以脱身,而这些损失没有保险补偿,发生的律师费也需要自负,无单放货时租家出具的一纸空洞担保也不能得到执行。
根据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公约和各国法律,船东对船员的赔偿责任享受不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。 如果当事船舶P&I险下的船员责任保险金额不足,则会给船东带来沉重的负担,船舶本身或船壳险项下的权益随之会受到威胁。
船舶出租营运时,有时会处在一条租约链上,这个链条上的某方,可能在货物买卖中是贸易中间商,同时又充当租船人的角色。他们以FOB条件买进货物,然后去租船,投保,再以CIF价格卖出。此种情况下中间商可能会从船东那里直接租入船舶,也有可能从二船东(Disponent Owners)那里转租入船舶。中间商在货物的买卖中或使用开立背对背信用证方式,或要求最终的买家开立可以转让的信用证(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)方式对其上家/原始卖方付款。中间商去最终买方的议付银行议付单证时,手中有自己开立的发票和买到的保险单,但是最重要的单据,即船长签发的,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(Documents of Title)却不方便使用。原因是提单中有原始发货人的名称,而中间商不想使最终买方看到这一信息,知晓了真正的卖方,将来会撇开中间商去和发货人进行直接交易。
于是,中间商就萌发了请求船东另换一套提单的要求。按理说船东没有义务答应,因为这会陡增风险。但是中间商早就为此做了筹谋,他们会在租约中放入一个条款说租家有权利提出换单要求,而船东不可以无理拒绝
五、 违反国际制裁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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